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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: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

发布时间:2022/11/29 | 关注:657

为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,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,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,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《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。

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,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,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,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明显成效。为落实生态环境部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》和《2020 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》关于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鼓励政策,加快推进我省原辅材料替代工作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一、工作思路

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为重点行业,坚持源头减排防治理念,细化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具体措施,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,不断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,扎实推进VOCs深度治理,巩固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。

二、豁免条件

(一)末端治理设施的豁免。在同一个生产线内,涂料、油墨、清洗剂、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,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,VOCs 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,现场管理规范的,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。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,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,可停止运行;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。

1.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。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《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》(GB/T 38597)表 1、表 3、表 4 中相关限值要求。油墨 VOCs 含量应符合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 第 4 部分:印刷业》(DB 37/ 2801.4)表 1 和《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s)含量的限值》(GB/T 38507)表 1 中相关限值要求。清洗剂 VOCs 含量应符合《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》(GB/T 38508)表 1 中水基清洗剂和表 2中相关限值要求。胶粘剂 VOCs 含量应符合《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》(GB/T 33372)表 2 和表 3 中相关限值要求。

2.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。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、监测梯和监测平台。排气筒的 VOCs 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。厂区内VOCs 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 37822)附录 A 中相关限值要求,企业厂界 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、运行工况、含 VOCs 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,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,监测最不利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。

3.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。废气收集系统应符合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 37822)和我省相关排放标准管控要求。现场管理规范,涉 VOCs 物料的储存、转移和输送、调配、喷涂、流平、干燥、清洗、回收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。

(二)VOCs 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的豁免。在同一个生产线内,原辅材料 VOCs 含量(质量比)均低于 10%,厂区内和厂界 VOCs 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,现场管理规范的,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。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,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,可停止运行;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。


文章关键词: 山东明晟环保,voc有机废气治理,废气治理